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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理保险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6 11:20:08 打印 字号: | |

近期,杨陵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主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出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的母亲李某自2005年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021年10月李某遭遇车祸,后经治疗不幸去世。李某去世后,黄某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工作期间无固定的工位,一般除了早上打卡、开会,其余时间可自行支配,报酬按照其销售业绩予以发放,每月金额亦不固定。期间,李某还与保险公司签订过保险代理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按照李某的销售业绩发放报酬,每月发放的报酬金额亦不固定,与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相对稳定的特征不相符;保险公司虽对李某实施了一定的管理行为,但该管理主要是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管理不同,且李某无固定工位,亦非固定坐班,其余时间自行外出销售保险,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业绩多少都不由保险公司决定,故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具体应根据保险代理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双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紧密程度、销售人员报酬的计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此提醒保险销售人员,只有在开始工作前对自己的工作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发生纠纷后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