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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法院:
追加执行破难题 为民解忧保权益
作者:赵奔奔 张乐瑶  发布时间:2024-09-19 16:22:30 打印 字号: | |

    9月13日,杨陵区人民法院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促使一件“骨头案”得到完满执结,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成都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劳务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工资44400元。判决生效后,某劳务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杨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杨陵区人民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间陷入僵局。经过进一步审查分析,发现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考虑到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唯一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某劳务公司法人黄某作为唯一的出资人,如追加唯一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就还有执行履行的希望经执行法官释明,刘某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将某劳务公司法人黄某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追加被执行人后,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可用余额,执行法官当即联系被执行人黄某,将其传唤至法院。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被执行人黄某终于决定清偿案款。随后被执行人将本案全部案款转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每一起执行案件背后都承载着申请人兑现胜诉权益的期待,每一笔执行款项的到位都标志着申请人翘首以盼希望的实现。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杨陵区人民法院一直在路上,用强有力的执行“力度”捍卫民生“温度”,用全局性的执行“广度”增强工作质效,用“真金白银”提升胜诉当事人司法满意度。

    法官提示:在公司类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执行困局,各位申请执行人莫慌!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