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使原、被告双方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及人文关怀,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晚,被告刘某某在杨陵区某烧烤店就餐,因餐费问题与在此打零工的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造成原告脑震荡、头皮挫伤、右侧第5掌骨骨折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住院治疗8天。该案经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对被告人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00元,但就赔偿费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且被告拒不履行对原告的赔偿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接到该诉讼材料后,调解室第一时间进行诉前调解。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考虑到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这一纠纷,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该纠纷。调解员通过了解案情得知,因被告只愿赔偿原告住院看病的花费,不予承担其他费用,且认为被告主张的费用过高。鉴于此,调解员向被告明确告知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并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赔偿款9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要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既化解了矛盾,也维护了自身权益,更保障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