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始终,最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多次购买保温板,但被告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018年8月4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221300元,就欠付材料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按印。该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材料款,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基本案情后,对双方解释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有效,被告所欠原告材料款未给付,事实无争议。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承办法官向双方提出了建议分期还款的解决方案。原告表示,被告多次答应给付材料款,但一直都未履行。承办法官与被告沟通后,被告表示愿意偿还材料款,但目前确实因为资金紧张,当庭无力偿还。经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分三次全部还清欠付原告的材料款,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法官说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日常买卖活动中,签订买卖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最好保障,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明确权利与责任,对后期自身的维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