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原告与被告系二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在杨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长达四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再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调解: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近六旬。庭前便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因长期积压矛盾较深,均各执一词。调解无果后组织开庭。庭后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分析矛盾焦点,引导双方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解决问题,原、被告的心结终于被打开。最终,双方当事人以50000元财产分割款达成了共识,在法官的见证件下,被告当庭向原告微信转账1万元,并取4万元现金,当庭履行完毕,现场领取《离婚证明书》。
法官说法: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圆满得到解决,当庭履行是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主要因素。对于家事案件,每个家事法官都有着自己的感悟和追求,但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并且将亲情贯穿整个家事诉讼过程,将“情”“理”“法”三结合,实现“审理一案,温暖一群民心,维护一处稳定,促进一方和谐”。
今后,杨陵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推进家事纠纷源头预防,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主张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以下的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