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猫狗的人群不断增加,据相关统计,饲养宠物的家庭也即将突破8700万户。宠物给大家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猫伤人民事侵权案件。李大爷在饭后带自家小狗遛弯时,被路边商铺突然冲出的猫咪咬伤,李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李大爷家人出面和猫咪的饲养者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较大,故诉至法院。
该案中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137.48元;被告辩称:1.涉案猫咪是在周围流浪,并非由自己饲养,是自家出于好心对猫咪进行投喂,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该案由杨陵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承办,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效能,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耐心向被告讲解了涉及宠物饲养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一直在对猫咪持续投喂,而且在店铺内设有猫粮和喂猫的器具,使得猫咪一直在店铺及附近活动,这种稳定持续的喂食行为可以认定被告系猫咪的实际管理人。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积极协调下,被告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确对猫咪疏于管理,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也开始以更加理性的态度面对本次纠纷。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因被猫咪抓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并承诺将加强对猫咪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当下关注流浪猫狗生存状态的爱心人士越来越多,有许多居民会定点对流浪猫狗进行投喂,本案中被告的投喂行为基于救助流浪猫的善良本意,其善举值得肯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