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杨陵区法院开展3·12植树节绿色环保公益普法宣传活动
作者:杨欢欢  发布时间:2024-03-14 11:30:31 打印 字号: | |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又逢一年植树节。312日下午,杨陵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前往杨凌渭河湿地生态公园开展3·12植树节绿色环保公益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公园人流集中地段拉起横幅,摆放展板,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向来往群众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呼吁大家重视保护绿色资源。参与群众纷纷表示,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共创绿色生态家园。

下一步,杨陵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审判原则和理念,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为绿水青山筑牢法治屏障。

普法课堂:

1979年2月2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决定以每年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旨在保护倡导人民种植树木,鼓励人民爱护树木,提醒人民重视树木。

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将植树节正式写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