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被告村村民,被告在2022年6月3-5日举办夏季露营活动,之前修建一座软桥供人免费游玩。活动期间原告前往活动现场,并在软桥上玩耍,由于软桥左右晃动,原告掉了下来摔到气垫上,随即原告强行上桥,不幸的是,膝盖与桥体发生碰撞,经检查为左侧胫骨近端骨折。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表示不愿意调解。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5800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虽修建了案涉的软桥,但现场有工作人员提醒安全事项,软桥下方放置了气垫,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反,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软桥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上桥玩耍,且违规操作致其受伤,其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寄语
游人在体验各类游乐项目之前应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及安全防护。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明确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予以明确回应,不让无过错方无端担责,维护了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弘扬了时代新风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