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杨陵区法院发布五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消费升级的和谐法治环境,使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一:受双减政策影响无法履行的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教育培训学校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了培训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0000元。后原告女儿在被告处进行教育培训,累计上课12节,随后被告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并通过微信发了一份被告公司情况说明。随着国家双减政策实施,被告以此为由未再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教学活动,原告女儿还有31节课未消费,被告提出调整上课时间、上课老师、上课形式,双方协商多次未果,现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受国家教育双减政策影响被告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原告已不能接受教育培训,该协议的履行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依照民法典第533条、第566条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6130元。
典型意义:
当前“双减”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之而来的培训机构“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亟待解决,涉校外培训矛盾纠纷日渐增多。因“双减”政策导致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之间不能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培训活动,继续履行原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权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国家的政策规定,合同难以履行,若按照被告提出的调整上课时间、上课老师、上课形式,则可能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院通过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消费的培训费,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装修公司收取装修款未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全包装修委托给被告装修,合同总价款为116000元,余款交付验收后付清,工期9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装修预付款35000元,被告仅完成房屋的砸墙、砌墙及水电工程,剩余工程均未施工。后双方协商,解除装修合同,被告承诺于2022年6月26日前退还原告81000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该笔款项。
裁判结果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工程预付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已届满,被告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预付款8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屋装修投诉一直是消费投诉领域的热点。这其中,房屋全包装修服务由于其价优、便捷的特点,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随之也产生了诸如临时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差等问题,当前装饰装修市场混乱,装修公司参差不齐,欺骗、蒙蔽消费者的事情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审查对方有无正规的营业执照;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详细审查施工方案、工期及验收程序等内容,明确材料明细表上的品牌、价格、材质和尺寸等重要信息,并应约定好保修期限及违约金的赔付等条款;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网络购物需谨慎 保存信息莫大意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杨陵某高校学生,其通过网络从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分十余次购买了大量转接线,又因各种原因申请退款。最后一笔订单因被告发货数量不足,在补发货物后原告予以拒收。被告认为原告多次大量购买转接线又反复申请退款,有悖常理,存在恶意购物的行为,对原告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款申请予以拒绝。原告向淘宝平台及“12315”热线多次投诉,均无果。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00余元,并支付货款的3倍赔偿,共计金额3000余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考虑被告住所地在外省及疫情形势,法院决定通过线上“微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在一根网线的两端,素未谋面的两人对簿公堂,以这种方式见面。通过开庭,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庭后法院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在线”调解,经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货款等费用900余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主要的购物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实时聊天、商品页面信息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认真阅读商品页面的相关信息,注意识别网络购物中的陷阱,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验货,注意保存订单及相关信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经营者未能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预付费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会员,办理预付款消费的会员卡。协议书中对于服务的内容、标准、场所、质量等并未做出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300元的服务卡费用,被告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并有收银员签字。此后,被告某健身中心向原告交付了会员卡。后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原告以其未实际接受服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协议关系,并退还服务费1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停业,致使原告无法达到健身的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预付的服务费。法院遂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由被告健身中心向原告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我国美容美发、休闲健身、餐饮娱乐等行业盛行。但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其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困难。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预付了服务费用,而被告因自身原因停业,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消费者承担退还预付费的责任。该处理结果贯彻了对消费者权益特别保护的理念,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预付款消费的消费者维权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消费者购买保险,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原告王某之父在某保险公司为原告投有一份学平险,保险期限为1年。2022年7月原告确诊为特发性脊柱侧弯,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各项花费共计30000余元。原告父亲想到当时购买了学平险,便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原告手术系矫形手术,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拒绝理赔,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脊柱侧弯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其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矫正手术,且原告已进行了手术治疗,为此花费巨大,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保险公司坚持以保险免赔事由不予故赔付。承办法官以《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庭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意向。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21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的人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来降低风险成本,加强对未来风险的防范。为了减少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疾病范围,避免因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也应完善对保险经办人的培训与管理,在投保时,应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了解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评估投保风险,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