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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案件事实 裁定驳回起
作者:曹亚琦  发布时间:2023-03-07 08:47:39 打印 字号: | |

 “这套房子是我哥的,我父母和被告协商装修的事情,我是帮忙给我哥操心,装修过程中我给被告转过1万元,也是替我哥付的。”经过询问,原告才说出了真实的情况。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黄某就某小区房屋的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被告却不能按期完工,自己为了能够及时入住,重新找人完成了剩余的项目。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给其造成了损失,故提起诉讼。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却表示,自己不是与原告,而是与原告的父母协商装修事宜,且原告父母表明是给他们的儿子装修,原告在整个过程中只是“监工”的角色。随即,办案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耐心的询问,其说出了开头的那句话。

鉴于此,办案人员向原告释法明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也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对于办案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可。办案人员当庭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向双方进行了析法明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分辨清楚诉讼主体,如果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