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某某盗窃一案。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散步之际,途径恒大城小区、青年公寓等地时,发现非机动车车棚内有电动车忘拔车钥匙,遂心生贪念,趁四周无人之际,多次盗窃电动车四辆。经价格认定,所盗电动车价格共计10295元。杨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295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认罪服判,目前已被杨凌公安执行逮捕。
法官提示:“两抢一盗”令人恶,群众心中多怨言;防范意识不能忘,法律红线不能越;平安创建共参与,打防结合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