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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第33期
我为群众办实事:和解履行均满意
作者:朱育涛 安宇航  发布时间:2021-04-09 16:00:1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3月,杨凌某餐饮公司和某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完毕交付之后,双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餐饮公司拒绝支付装修款。经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万余元;装饰公司负责维修装修中存在漏水及电梯不能正常运行问题。判决生效后,餐饮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该案件双方互有履行义务,双方争议颇大,且都不愿意让步,若强制执行容易激化矛盾,与善意文明和谐执行背道而驰。通过查看现场,餐饮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公司内杂物颇多,无法维修,随即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餐饮公司同意将该公司内部分设备来折抵债务,上午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又觉其理亏,表示该设备不足于折抵装修款,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装修房屋内逐项解决。经过几小时商谈后,餐饮公司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未履行部分进行折价,收到折价款后认可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最终,双方按照商谈结果签订和解协议,餐饮公司负责人当场履行完毕,此案顺利执结。

善意文明执行,找准双方平衡点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执行,减少群众诉累执行,均为杨陵区人民法院在执法办中的切入点,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法院更为亲民的终极所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