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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铺起纠纷 庭前调解化干戈
作者:白新茹  发布时间:2020-12-21 11:3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陵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据悉,原告潘某父子于2015年与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原告潘某父子向被告交纳了190万元购房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房。原告便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还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考虑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意承担保全费、保险费,但不同意支付律师费,且公司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按期支付。办案法官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了解了判决与调解的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快速解决本起买卖纠纷。


 
责任编辑:杨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