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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出意外 立即裁判促和谐
作者:赵静  发布时间:2020-07-15 09:3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五泉法庭在揉谷镇田东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及时保护了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司法功能。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夫妇系邻居关系。2019年某一天早上,原告应被告黄某请求,前往被告夫妇的猕猴桃果园帮忙干活,原告帮助被告黄某将架子车抬过一条小渠时,由于地面有水,原告的右脚滑到渠中受伤,后经杨陵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同日,原告又前往岐山县某诊所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夫妇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在村委会开庭前也与之前参与协调的村干部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但双方的意见差距较大,调解始终无法达成。面对焦急等待结果的原告,办案人员调整思路,认为“当判则判”,及时判决更是对受伤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于是,法庭立即判决被告黄某夫妇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290,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互相帮工在农村地区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也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而且对于促进农村良好风气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帮工过程中,尤其是义务帮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疏忽大意或缺乏经验,造成帮工人伤害事件的发生,反而会得不偿失,所以,就帮工人而言,在帮工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就被帮工人而言,应选择适合的人选,尽到自己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被帮工人应积极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发扬互帮互助传统,倡导和谐友爱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支持善良道德风尚,规范引导人民群众互助行为,对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公正有序的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责任编辑:杨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