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我院受理了以郭某为首的寻衅滋事涉恶案件,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5日,我院对涉案八人进行了宣判,判决: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郭某恶势力团伙非法所得11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一审宣判后,郭某、王某、郑某、李某洋、曹某、李某康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咸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4月22日,咸阳市中院将郭某等人寻衅滋事恶势力团伙案的全部卷宗退回我院。为全面落实中省关于涉黑涉恶案件快审快判快执要求,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4月23日,我院组织精干力量制作执行相关手续,并于当日将该案全部执行手续送达到位,交付执行刑罚。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