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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促和谐 买卖不成仁义在
作者:张艳萍 刘婷  发布时间:2020-01-07 15:58:35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买卖纠纷屡见不鲜,在诉讼案件中占据了相当比例。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建筑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董某与被告董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塔吊一台,货款总额20万余元,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3.5万预付款,拉走了塔吊的部分配件。后双方因为塔吊的合格证等资料产生争议,原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此后表明不愿意购买塔吊,被告拒绝退还预付款,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董某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因买卖协议对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仔细分析案情细节,指明责任问题,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设备转让款1.5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该案调解结案,减少了双方的诉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签署协议要仔细,违约责任写明白。诚实信用去履约,营造和谐新风尚。勿存贪念去毁约,违约责任逃不脱。如若双方起争执,互让互谅多协商,买卖不成仁义在。


 
责任编辑:杨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