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以郭某辉为首的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该案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杨陵区法院审理的第三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期间,郭某辉作为杨陵区某单位职工,违规成立拆迁公司,承包杨陵某村的拆迁工程,雇佣数十名社会人员,长期骚扰村民,以各种方式逼迫村民同意拆迁,在郭某辉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郑某、李某洋、曹某强、李某康、李某形成了以郭某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公诉机关指控该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斌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七个小时,庭审中,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严把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就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质证、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此次庭审,杨陵区各部门及镇办干部与其他群众约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庭审现场(三)
庭审现场(四)
庭审现场(五)
庭审现场(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