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郭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受害人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杨凌示范区常青路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车主郭某负全部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将车主郭某和阳保险公司诉至杨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为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往返奔波的诉累,承办法官一方面指导受害人依法继续举证,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采取电话调解、短信调解、微信调解等多种灵活的调解方式,多角度地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释疑工作,终于促成原、被告双方各自后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