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蒲某等三人起诉被告某养老中心经办处、第三人某学校要求履行职责纠纷案件。原告蒲某等三人均系第三人某学校的临聘员工,与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第三人某学校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原告多次去被告某养老经办处反映情况,要求被告对第三人交纳养老保险情况履行稽核的职责,被告以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资料为由,对原告申请未作出处理结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养老经办的行政单位,负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稽核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仅向第三人送达了书面通知及转交了原告的申请,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对第三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稽核,未履行其稽核职责,故判决责令被告在限期内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稽核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理性维权,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同时,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