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以被告人张某国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国长期向他人放高利贷,在讨要期间,纠集多人非法拘禁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国为首、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欺压百姓,扰乱杨凌的经济社会秩序,为害一方;被告人徐某会、徐某超在被告人张某国的纠集、指使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徐某军在被告人张某国的纠集、指使下,伙同张某国多次随意殴打或威胁他人。
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进行了5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杨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判决:被告人张某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徐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徐某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徐某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国、徐某军不服,提出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此次宣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了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恶势力犯罪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