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场履行。
2018年10月24日,被告吴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原告蒙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蒙某相继在杨凌示范区医院、西京医院进行治疗,吴某仅支付了蒙某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后续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蒙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在法官及双方家属、律师的多番劝导下,吴某意识到自己确给蒙某造成伤害,蒙某也来考虑到吴某属无心之失,不是故意为之。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一致:吴某一次性支付蒙某各项损失共计4880元。调解协议签署后,吴某当场向蒙某支付了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