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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拘留终服输 主动履行获自由
作者:贾建鹏  发布时间:2018-07-20 09:12:41 打印 字号: | |

17日上午,曹某委托亲属主动交纳案款35000元,案件执行完毕,第二次被拘留四日后重获自由。

李某申请执行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中对曹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曹某并未因被拘留而反思自己的行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执行员多次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依旧不予理睬。经查,曹某组织人员给某公司建筑劳务务工,有一定经济收入。在规劝无效后,我院对曹某违反财产报制度的行为,决定拘留十五日。同一执行案件再次被拘留,曹某本人及其亲属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遂积极联系执行员,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司法拘留不是目的,在于惩戒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营造诚信的社会交易环境。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已经采取过强制措施,而对案件束之高阁。相反,只要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执行干警不会放弃,一定会确保案件执行到位。这也再次验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便宜可占。

 

责任编辑:杨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