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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户购买鸡苗起纠纷,陪审员发挥特长调解促和谐
作者:贾青素  发布时间:2018-03-13 09:24:15 打印 字号: | |

    3月7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宁夏农户王某与被告杨凌某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合同交易标的物为2000只鸡苗。

    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部分货款31200元,双倍返还定金17800元并赔偿损失80000元;被告答辩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已育成的鸡苗,并赔偿因逾期接收鸡苗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初涉养殖行业经验不足,造成经营困境,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及时邀请具有畜牧知识、养殖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发挥专业知识特长,从畜牧养殖知识、法理、情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分析,给各方晓以利弊,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并就货款返还、损失赔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后,出现令人欣慰温暖的一幕:双方当事人就养殖方面的知识互相讨论并向人民陪审员进行积极咨询、请教,人民陪审员耐心、热情解答。

    法官寄语:该案涉及<<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除与履行、定金认定与返还、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的认定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很简单,双方对货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在审理阶段对违约认定亦造成困难。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后积极向当事人释法,建议其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对合同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能够充分协商,规避风险,在产生分岐后能够及时沟通,达成补充协议,严格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

责任编辑: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