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在前往甘肃执行案件过程中,因拘留所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解,司法拘留一度受阻。经过三级法院协调,在当地政法委、法院支持下,最终成功将被执行人伍某、白某送交羁押,执行司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饲料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农牧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5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并由何某、王某、伍某、白某等人提供执行保证担保。但被执行人及保证人在和解之后均未主动履行,在执行员不断督促履行的情况下,竟然拒绝联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依法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并通知其主动履行,但效果甚微。嗣后,我院依法决定对何某、王某、伍某、白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以威慑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当地法院执行局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控制了伍某、白某后,虽经劝导、教育,但伍某、白某无意履行,且拒绝联系何某、王某。我院在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时,当地拘留所错误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无理拒绝收押。在反复交涉无果后,我院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向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汇报,请求协调甘肃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接到请求后,立即联系甘肃法院协调。同时,在场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一路执行干警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另一路执行干警紧急前往当地政法委汇报情况。
最终,在三级法院和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被执行人伍某、白某被成功羁押。事实再次证明,解决执行难,一方面要依照执行干警扎实工作,另一方面要紧紧依靠上级法院的指导、协调,依靠当地党委的支持。尽管异地执行偶遇挫折,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为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