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籍农民工刘某将红彤彤的感谢信送到杨陵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手中,致上最诚挚的谢意。
刘某于2015年4月到陕西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8月9日,刘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电锯伤及左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陕西某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驳回了陕西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后刘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陕西某建筑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陕西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办案法官调解未果后及时判决,判决驳回陕西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陕西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刘某表示,通过这次诉讼他深刻体会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特别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期间,办案法官认真负责,展现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优秀的司法业务素质,让他一个外乡农民工感受到了温暖的司法阳光。
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是对法官工作作风和法律素养的认可,也是催人奋进的鞭策,是对广大办案法官的鼓舞,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力争多办经得起时间与群众考验的好案、铁案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