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侯某因工程施工于2010年9月租赁了位于揉谷镇某处原告李某的水泥制品场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场地租赁费及场地损坏由被告负责修复,合同至被告离开场地时终止等事项。2014年5月5日双方就之前的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被告给付了原告2013年12月之前的租赁费,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下欠9000元租赁费的欠条。结算当天双方因场地损坏原因协商未果,被告并未将放置在该场地的近3000方砂石土拉走,并一走了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后至今的场地租赁费73000元,并将租赁场地修复。被告认为双方2014年5月进行结算时租赁合同就已经解除,是原告不让拉走砂石土从而导致砂石土至今放置,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首先到租赁场地进行查看,现场砂石土堆放成山,杂草遍地。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放置在该场地的砂石土数量较多,若将砂石土运走,对人力、物力、财力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出于经济、便捷的原则考虑,法官提出,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互相让步,互相体谅,原告作为当地人对砂石土的处理较为方便,砂石土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一次性现金给付原告租赁费、场地修理费等费用,双方将此事就此了结。租赁费也希望原告能做出适当让步。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协商,数次至原告家中详谈,最后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均同意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砂石土原告自行处理,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60000元租赁费,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被告也很快将案款汇至法院账户,承办法官又将案款送至了原告村上,亲自交到原告本人手中,此次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杨陵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性质,制定相对应的策略,化解矛盾,提高案件质量,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不是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