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我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初胡某在其公司购买了一批菌棒,因质量问题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时发现,原公司另有三名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的可能。于是将原三名股东传到法院,就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三人进行释明。经过执行法官的讲法释法,三股东均承认其错误行为并支付全部案款。
12月7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我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初胡某在其公司购买了一批菌棒,因质量问题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时发现,原公司另有三名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的可能。于是将原三名股东传到法院,就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三人进行释明。经过执行法官的讲法释法,三股东均承认其错误行为并支付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