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对候某、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侯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处以三年、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和15万元的罚款。
2013年6月,许某(已起诉)在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陕西鼎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并先后任命侯某、陈某为杨凌分公司的负责人,侯某、陈某及多名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高额利息吸收存款,以170名群众为出借方,陕西鼎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某为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口头约定1.5%、2%、2.5%不等的月息,吸收170名、投资309笔、金额2293.2万元存款后,又转借给西安某房地产公司和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侯某、陈某吸收公众存款,仅返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86.7万元。尚有2156.5万元未能支付,其中包括侯某个人存款44.5万元,陈某个人存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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