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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情况统计分析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梁春  发布时间:2016-09-18 17:18: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由此而产生的子女抚育问题已日渐突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遗留问题。为了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抚育问题,唤起社会各界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关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现将我院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情况分析如下: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离婚一般就牵扯到子女的抚育问题,2013年至2015年,杨陵法院审结的788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就有608件,其中2013年184件,2014年193件,2015年231件。这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有着不同的心态,与以往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女方抚育子女的多。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60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抚育子女的463人,占76.15%;男方抚育子女的145人,占23.85%。基本上是男方抚育男孩多,女方抚育女孩多。

    2、离婚双方都要求或都不愿抚育子女的情况也占一定的比例。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608件离婚案件中,双方均要求抚育子女的172件,占全部案件的28.29%。这类案件在审执中常出现一方藏匿孩子的现象,甚至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依法将未成年的子女判由甲方抚育,乙方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虽经多方做工作,乙方不但不将子女交由甲方抚育,反而将子女转移,藏匿起来。而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坚决要求抚育孩子不可。更有甚者,有的男方当事人将子女带至外地二年以上。

    3、抚育费普遍较低。孩子抚育费每月在50至150元之间的就有432件,占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离婚案件的71.05%。其中,农家子女的抚育费平均每月只有100元。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抚育一个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至少需要200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分担抚育费较低,无疑就加重了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经济负担。

    4、抚育费的支付形式多样。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608件离婚案件中,一次性支付抚育费的112件,占18.42%;按月分期支付抚养费的92件,占15.13%;按年分期支付抚育费的404件,占66.45%。其中由审判庭过付的189件,约占支付案件总数的31.09%;

    5、提出变更抚育和增加抚育费的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费以及物价的上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会感到生活压力太大,实难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但是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608件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育费,提出变更的只有11件,占1.81%。

    二、主要原因

    调查统计中发现,出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女方提出离婚的居多。在涉及子女抚育问题的608件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414件,占68.09%。女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大都同意由自己抚育子女,男方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大都愿意抚育男孩。再者,法律本身的某些规定,如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育,也在客观上造成女方抚育子女多。

    2、一方为今后再婚考虑得多。有的当事人由于考虑离异后带着孩子会对再婚带来不利的影响,而提出放弃抚育孩子的要求,尤其对身残或弱智的子女,认为与自己共同生活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因此,都想方设法不愿抚育孩子。

    3、抚育费问题也未引起当事人应有的重视。大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农民认为子女跟谁生活,子女就是谁的,生活费就应由谁来全部负担,对方能给一点抚育费就很满足了。有的为达到离婚且能抚育子女的目的,往往也通过降低抚育费金额的方法来实现,不想因抚育费问题而使现有婚姻久拖不决。

    4、抚育费的给付能力普遍较低。离婚案件当事人大都是农民,由于农民收入偏低,给付能力有限,一些农民思想观念未转变,认为子女由对方抚育,自己对孩子就不承担任何义务了,抚育孩子的一方也不愿意为追索抚育费再找对方周折。

    5、部分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部分当事人都存有案结事了的思想,解除婚姻关系后不愿为子女抚育问题再与对方接触,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够,不知道离婚后,如想变更抚育关系和抚育费还可另行起诉。

    三、建议及对策

    离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变更,还涉及到子女的抚育和教育。因此,应引起双方当事人、社会和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把这一问题处理好。

    1、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离婚双方主动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这既是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继续,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抚育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新婚姻法及其解释的宣传教育,使父母双方明白,抚育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离婚时父母双方应主动承担这一义务,避免矛盾激化和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审判人员对离婚案件的子女抚育问题应予以重视,应把子女抚育摆在与婚姻关系解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解决子女抚育问题

    2、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确定一个合理的抚育费数额。为了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根据当时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首先考虑不同年龄段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应建立随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增加、父母收入增长而增加抚育费的法律约束机制,改变目前离婚时一次确定数额,非经双方协议或诉讼程序不能改变的情况。再者,人民法院在考虑分担子女抚育费一方的承受能力时,不能仅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而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考查其全部收入情况。在抚育费的给付方式上,应采取及时、方便的方式,离婚时能一次给付的应令其一次给付,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3、做好子女抚育费的执行工作,发挥好人民法院在抚育费过付中的作用。对于有固定收入按年给付的,可以采取由单位代扣工资的方法;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子女抚育费最好由法院过付,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可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主动性。

    4、法院准确、慎重地依法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法院判决一方抚育子女,而另一方虽经多次教育仍不交出子女或强行抢走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子女交给负有抚育义务的一方。这样做不仅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另一方当事人提高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