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杨陵区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各项改革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其中,涉农犯罪数量占较大比例,严重影响了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所谓农民犯罪,是指以农民为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本文对2013至2015年审理的农民犯罪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以期参考。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民犯罪的特点
2013至2015年,杨陵区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30件334人,其中农民犯罪170件231人,分别占总数的73.91%和69.16%。具体分析这些农民犯罪,其主要呈如下特点:
1、涉案罪名多样,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型犯罪。在涉农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和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侵害人身权利等自然犯比较普遍,其中主要涉及盗窃、故意伤害、贩卖毒品、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强奸、寻衅滋事、抢劫、诈骗、抢夺、贪污、故意毁坏财物、猥亵儿童、重婚、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毒品、故意杀人、持有使用假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容留他人吸毒等25种罪名,尤其以盗窃、诈骗、故意伤害、抢劫犯罪最为突出。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罪,前四类犯罪占农民犯罪总数的65.8%。
2、青少年犯罪比例较大。近年,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在农民犯罪中尤显突出。在统计的案件中,30岁以下的被告人156人,约占农民犯罪人数的67.53%。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比例,他们容易接受他人教唆,容易产生叛逆心理。
3、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231名农民罪犯中,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有85人,占36.8%,初中文化程度的有93人,占40.26%;文盲有12人,占5.19%;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41人,占17.75%。他们当中绝大多数由于没有文化,没有固定生活收入,平常主要以靠打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属于经济收入低层群体。文化程度偏低,直接导致法律意识的淡薄。
4、农民犯罪手段暴力上升。因农村地处相对边远,经济较为落后,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他们几乎不懂法律知识,待业在家,无固定工作与收入,并且受社会一些歪风邪气影响,养成好吃懒做的恶习,他们一旦遇上挫折,容易产生对社会不满,容易被他人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在处理矛盾纠纷方面,他们涉世未深,不够理性,往往以暴力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矛盾激化时不顾及后果,导致犯罪手段暴力化。近年来,在农村以暴力形式出现的农民犯罪日益增多,如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时,往往是持刀弄棒,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占有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身伤害。
5、农民犯罪率呈季节性变化。在农民犯罪中,季节与犯罪表现出一定关联性,不仅体现在犯罪率附着季节变化而变化,而且犯罪具体类型因季节随之变化。总体上看,夏季是案件的高发期,如强奸、诈骗、抢劫、抢夺等案件大多发生在夏秋两季,冬季则是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高发期。
6、农民犯罪中,激情犯罪较为突出。激情犯罪主要表现为,原本属于一些生活琐事摩擦纠纷,在某种激情的刺激下,引发严重伤害,甚至杀人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但往往极端鲁莽,不计后果,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二、当前农民刑事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
1、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地政府部门和组织主要精力投入经济领域上,发展经济成为了农村的重中之重,与其相比,政治和法制宣传工作领域受到冷落,没有被足够的重视。在重经济发展政策指引下,伴随出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例如村集体组织之间、村民之间及企业与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等问题。由于受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因素影响,他们在头脑中没有养成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法制观念,在面对冲突时往往采取暴力斗殴、聚众闹事极端方式来解决,从而引发了犯罪事件。其次,由于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有序开展,势必阻碍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与群众之间联系与沟通,影响了干部与群众的“渔水”关系,给今后农村工作带来不利后果。
2、农民对读书教育重视不够。大学生毕业就业难成为社会问题,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有的待业在家,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回农村老家学手艺,有的回家从事农副业,这样例子举不胜举。农民逐渐对读书的作用产生质疑,导致“读书无用论”、“有钱就有一切”等思潮在农村漫延,受此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农村青少年在读完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求学,而就走向社会自谋生活。他们在脱离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监管下,由于思想单纯,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上容易被一些犯罪分子所教唆和引诱,染上恶习,走上歪路,触犯法律。
3、城区建设改造,农民生活逐步富裕,思想观念引导不够。 近年来,杨陵区加大城区建设、改造力度,一部分城中村及城区周边村庄进行拆迁、改建,拆迁农民手中人人均分到房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一部分农民经不起物质诱惑,买车、吃、喝、赌博、娱乐,恣意挥霍浪费,极易引发犯罪。
4、对农村“两劳”释放人员重视不够。一部分犯罪分子经过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后回到农村老家,一方面在村里受到歧视,他们往往得不到亲人和社会较多的关爱与温暖。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得到较好帮教,加上自身适应社会能力差,在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下,他们慢慢地形成一种孤僻、自卑、性情暴躁等性格。一旦遇到挫折,容易走向极端,走向犯罪道路。
5、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力量不够。农村相对呈现面积宽广、战线长、人口分散、村民居住不集中的现状,给农村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上,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仅靠几名基层派出所和村治保会人员来治理。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上,当前农村主要是由乡镇司法办、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法庭来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司法办、村调解委员会和法庭也同样存在人力不足,经费严重缺乏等困境。一旦突发矛盾纠纷,无法及时前往进行有效调解处理,开展监管工作。一些生活小摩擦往往由于未能及时被调解处理,最终引发群打、群殴的刑事案件,严重危害农村和谐稳定。
6、家庭矛盾纠纷因素。家庭内部和谐关系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近年来,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在财产继承、赡养、抚养和家庭暴力等几个方面。当前,我国对婚姻家庭方面立法尚不完善,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多依靠道德与社会舆论力量来调整,这些矛盾纠纷没有引发刑事案件之前,法律的强制力无能为力。对家庭个体而言,在道德与社会舆论力量不起作用情况下,势必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矛盾朝着激化的方向发展,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关系造成隐患,导致由家庭矛盾演变成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7、农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够。农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够。据统计,农村犯罪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彼此都比较了解对方的家庭生活情况,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造就一个有利的作案环境。有的农民对自我防范意认识不够,甚至有的农民晚上睡觉连房屋大门都不关,家中贵重金银器物、摩托车财物随意摆放。另一方面,农民平时对孩子关心和教育少,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他们几乎处于一种脱离家庭监管状态,加上儿童自身对防范意识能力差,近年来,农村儿童受到性侵犯、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农村不可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预防农民犯罪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农民犯罪现状,要通过刑事审判工作有效预防农民犯罪,须做好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农犯罪。针对农民犯罪,我们适当调整审判方式,即要注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合理引导,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积极推进诉讼进程,也要充分考虑农村群众的文化、法律水平,杜绝机械地遵循程序,在合法的基础上多考虑社会效果,还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力度,充分保障农民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一方面继续采取“严打”方针,将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的涉农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源于社会非对抗性矛盾的涉农犯罪及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应本着谦抑原则依法从宽处理,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尽可能消解社会对抗因素。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完善农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一要注重教育感化,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法律,引导未成年人正确面对司法审判;二要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三要积极采取措施请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严格执行指定辩护制度;四要积极聘请学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人员为少年法庭陪审员,发挥其专业优势教育未成年人;五要对大多数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又便于监管的未成年犯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
4、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应切实改变“只要惩罚犯罪人就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传统认识,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平复报复心理。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良好的刑事审判局面需要以完善的社会政策为后盾。政府应当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就业环境。因为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还要持续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这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可干。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不仅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之,农民犯罪不仅是刑事司法的难题,也是社会的焦点。它在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有个体自身内在的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只要相关司法、行政职能部门重视农民犯罪问题,对个案确实做到齐抓共管,对整体综合治理,疏导各种矛盾,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一定能使农民刑事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