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承包医院科室引发的纠纷,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自福建莆田的王某与杨凌一家医院签订一份有关承包科室的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医院为王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由王某以该医院的名义开展业务。之后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定双方签订合同违法,依法维持了我院的判决。
合同的签订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