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杨陵区人民法院对一村干部魏天恩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天恩在担任杨陵区大寨镇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分四次收取陕西盛森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租该村100亩集体土地的租地款共计23万元未入帐,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笔款项中的91662.52元私自挪用到个人经营的杨凌天和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使用。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魏天恩家属将挪用的91662.52元上交至杨陵区监察局。
杨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天恩在担任杨陵区大寨镇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魏天恩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