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杨陵区法院对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的“毒豆芽”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1名缓期1年执行),并处10000元罚金。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杨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亮(化名)伙同邓云(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加入添加剂无根水(6-苄基腺嘌呤)及其它物质,随后将生产出的豆芽予以销售。2013年7月被警方抓获,经检验,2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豆芽均含有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据此认为,2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