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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获赔,双方纠纷化解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艳萍  发布时间:2012-08-28 09:57:4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27日生,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金某车辆维修费49558元;被告乔某赔偿原告金某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并自觉履行了赔款义务。    

    2011年4月23日原告金某购买了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价税合计205000元。2011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乔某驾驶莲花牌小型轿车沿西宝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因与原告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车距,发生追尾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咸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无责任。原告车辆花费维修费用4955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车辆维修后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车辆贬值损失为53270元。被告乔某驾驶车辆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过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均予以认可。二被告认可原告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贬值客观存在,但认为鉴定机构评估贬值数额过高,不认可此鉴定结论,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庭审结束后,经过法院多次组织调解,针对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分别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