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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雯雯  发布时间:2012-06-06 10:53:31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本文从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两类犯罪的四要件入手,结合在刑事审判具体工作中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分析此类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正确把握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一、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的概念区分

  按传统刑法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特殊的方法手段,把诈骗罪和其它侵犯财产罪区别开来。金融诈骗罪与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在手段上金融诈骗是利用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的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也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必须是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情况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该类犯罪四要件区分

  (一)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与诈骗在主观方面都是有共同点的,他们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在主体上三类犯罪也基本相同,即为一般主体。相对,由于金融诈骗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三)客观方面诈骗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定义比较广泛。而金融诈骗也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在手段上金融诈骗是利用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的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相对于普通诈骗的手段,他是有特殊性的。根据不同的欺骗手段金融诈骗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在日常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在遇到此类诈骗时,首先要从欺骗的手段上明确区分开是一般诈骗还是金融诈骗,在确定为金融诈骗后,应该根据罪犯利用的何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来明确罪行为哪一类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许以高利率,高回报率,编造虚假项目或理由引诱他人出资,从而募集数额较大的资金据为已有。此类案件一般波及面较广,数额巨大。有的案件出资人成百上千,数额高达千万,甚至上亿。有的骗到一定数额资金后卷款而逃;有的将资金挥霍一光后,拒不偿还;有的甚至长时间行骗,边募集边挥霍,边偿还一部分本金和利息,诱使更多人集资。本罪数额较大的个人起点为十万元以上,单位为五十万元以上。再如刑事审判中较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笔者在实践审判中就遇到过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均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从ATM机上领取了被害人的钱款,值得注意的,信用卡诈骗与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在罚金量刑时不同,其罚金的起刑点为两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在危害行为方面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种法定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的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的起点为个人五千元,单位五万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31日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诈骗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中将我省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规定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以上。这样一来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在量刑数额标准上基本相同。笔者认为虽然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及侵害的客体上有所不同,但量刑上趋于相近是比较合理的。

  (四)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诈骗罪仅侵犯了他人公私的所有权,是简单的侵犯财产罪。而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金融诈骗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合同诈骗直接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减少,侵害其财产所有权,同时,极大地妨害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要如何正确区分此类犯罪及如何正确量刑,就要准确掌握该类犯罪的四要件,特别是掌握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具体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