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还是你们杨陵法院工作措施得当,你们确实做到了司法为民”。2012年6月4日一大早,杨陵区法院传来了这样的感谢声。
帅某与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经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帅某劳务费45754元。2009年12月申请人帅某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历时两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4月,申请人帅某提供被执行人在杨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于某在杨陵富森国际承包工程,6月1日上午,我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杨陵富森国际施工地点,依法将于某拘传到我院,但于某态度强硬,称最多给一万元,其余案款他不可能支付。鉴于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我院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法律的威摄下,于某答应下午3时将案款交至法院,但提出因事前与申请人在施工中还有未结算的款项,希望与申请人和解解决此案。我院办案民警随即与申请人帅某取得联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于6月1日下午申请人帅某拿到了案款,长达两年之久的纠纷最终得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