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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魏妍  发布时间:2012-05-28 09:52:5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院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现就我院开展的试点工作情况和成效总结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成效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在量刑规范化试点过程中,我院坚持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制定细则,细化试点文件,落实规划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试点文件,我院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杨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的操作规范,量刑评议表,量刑情节告知书等三个规定,强化和细化量刑规划化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将量刑情节告知书送达被告人并对其进行解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分别就可能影响量刑事实进行陈述和举证。在案件合议过程中,要求案件承办人严格按规定填写量刑评议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量刑。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文件审结案件37件,其中盗窃16件、抢劫3件、故意伤害5件、诈骗1件、交通肇事7件、毒品犯罪1件、抢夺1件、职务侵占2件、寻衅滋事1件。案件服判率95%,上诉率5%,同比持平。退赃退赔率同比持平。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100%(用量刑规范化处理的案件)。试点量刑规范化审判,从量刑程序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量刑活动,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规范,从而确保了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对刑事案件庭审工作进行试行改革。在开庭审理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同时送达量刑情节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庭审时指导被告人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进行陈述、辩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在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除查明犯罪事实外,还组织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在法庭调查中除查明犯罪事实外,还组织法庭调查量刑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将正当量刑、适当量刑作为诉讼活动的重点;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指导被告人就量刑事实、量刑依据和理由作最后陈述;被害人参与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被告人量刑提出意见的,将其量刑意见记录在卷,纳入合议庭评议范围;审理中发现影响量刑的事实不清、情节有遗漏的,要求补充或依法调取。在裁判文书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意见及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在合议庭合议案件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填写了详细的量刑评议表,对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予以详细评述,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量刑。量刑评议表根据被告人数量一案一人一表,评议表与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一同装入副卷存档。每个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一目了然,清清楚楚,排出了案件干扰,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

  4、与公诉机关密切联系,积极协调和沟通,完善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制定和实施,公诉机关对所有公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我院的采纳率在95%以上。

  二、适用量刑情节的基本情况。

  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对于14种常见的量刑情节,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未遂犯、从犯、累犯、自首、一般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的等情节均有应用。其中当庭自愿认罪应用次数最多,其次为从犯、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等情节。最高调节比例为40%,最低调节比例为5%,平均调节比例为22.5%。

  三、适用量刑情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存在不满足实践需要的情况。例如马某等人盗窃案,马某多次盗窃电缆线,总价值16万元多,按照量刑规范化确定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按照量刑情节,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最后确定宣告刑明显偏重,导致类似案件盗窃数额在20至30万元的情况无法适应量刑规范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调节,最终致使量刑规范化流于形式。又如聂某诈骗一案,聂某诈骗数额35万元,按照量刑规范化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每增加10000元,增加六个月刑期,计算出来刑期超过十年,如宣告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则导致诈骗数额在3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类似案件刑期相同,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提交审委会讨论调节,则又导致按照常规办法量刑,使量刑规范化流于形式。

  2、量刑规范化存在调节幅度过小的问题。例如吴某盗窃一案,被告人吴某200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4日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19元。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基准刑为八点二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两个月刑期),累犯确定增加基准刑的40%,计算出来刑期为11.5个月,最后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12个月。判决宣告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及群众等普遍反映量刑过轻,按照以往判例,类似多次盗窃、多次处罚又不思悔改的,“民愤”较大,都会从重处罚,但因该案件盗窃价值不大,故用现行量刑规范化调节后,刑期相比偶犯、初犯,仍从重幅度不大,该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自己都称“没想到这么轻”。

  3、多起犯罪事实中有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如何适用未遂情节。例如被告人梁某盗窃一案,被告人梁某先后两次盗窃摩托车,第一次既遂,第二次当场被抓获未遂,梁某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主动交待了第一次盗窃的犯罪事实。该案就涉及部分未遂部分既遂,又存在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四、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的情况。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安装以后,我院积极使用其办理案件几件。该系统操作较方便,也省去了办案人员进行数字计算的程序,但也存在一些系统操作较慢、偶尔会遇到技术障碍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工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我院在立足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不断进取,做了一些工作,但距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还有不足和差距,有待于加强和改进。相信通过不懈地努力,我们的规划化量刑水平会不断提高,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必将使我院的刑事审判质量和水平迈上新的高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