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法庭“五进”活动,下乡办案重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3月27日下午,法院下乡开庭调解解决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2002年原告彭某将位于杨陵区渭惠路西段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被告穆某用于经营苗木种子。从2007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门面房继续租赁,约定每年年初收取当年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2年1月至今房屋租金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穆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两间门面房并支付房屋租金等。被告辩称双方租赁行为已形成惯例,原告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协议直至年底,立即腾房会对被告经营造成影响,双方协商无果。法院在涉案门面房外就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征求双方意见,当庭进行调解。考虑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已长达十年之久,调解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促使原、被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租赁期限延续至2012年12月底,被告在租赁期满当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当场向原告付清了全年房租等16500元。调解解决妥善化解了纠纷,既维护了原告作为出租人的合法权利,也给被告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寻找新的房源,使其经营不受影响,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