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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组织干警学习交流《婚姻法》解释(三)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段蔚娟  发布时间:2012-02-08 14:12:05 打印 字号: | |
交流现场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正确适用法律,提升审判质量。2012年2月7日,杨陵区法院组织业务庭干警学习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会上,民一庭庭长孙国萍同志就司法解释中对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认定以及附协议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认定等六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之后大家踊跃发言,分别从不同角度及自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谈了观点,会场气氛热烈。候虹刚、朱文斌两名副院长也就该解释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反响,分别谈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认为虽然该解释出台后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与我国民间传统看法争议较大,但操作性强,要求干警要认真学习新解释、新规定,领会其内涵,并正确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段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