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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19 09:49:44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司法的人民性,推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独立,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使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省、市法院《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杨陵区实际情况,杨陵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聘任名额

    全区聘任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的名额为不少于100名。

    其中区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少于15名,每个镇、街道办不少于15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不少于30名,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不少于20名,双管单位、入区企业不少于20名。

    二、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的条件

    人民陪审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23—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杨凌地区户籍或至人民法院通知其担任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前在杨凌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六)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有时间参与人民陪审团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团成员。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团成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及使用

    人民陪审团成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任:非公职人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业组织调解员、退休干部、教师、行业带头人、转业军人等。可适当选择一定比例的公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但比例不超过30%。

    杨陵区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团成员统一颁发聘书,聘期3年。

    人民陪审团可以参加以下案件庭审:

    (一)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涉及群体性利益的;

     3、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

     5、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

     6、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提供一定证据或依据的;

     7、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

     8、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适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

    上述案件如人民法院未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检察机关认为应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二)下列民事案件,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群体利益和重大财产的案件;

     3、当事人情绪激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关注的案件;

     5、具有广泛教育意义或警示作用的案件;

     6、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庭审休庭后,人民陪审团应当立即召开会议。讨论后,由团长将书面意见提交审判长。人民法院要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意见,并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四、选任步骤及方法

   (一)选任时间: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二)申请及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条件的公民,可以在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拟推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系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直接推荐到单位所在镇、街道办,并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与审理的书面意见。拟推荐人员应填写《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推荐表》一式2份(附有关思想品德、社会表现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及资格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推荐后,由镇、办审核汇总后上报,杨陵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征求基层派出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意见,法院根据审查情况,按1:1比例确定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对外公示不少于3天。

   (四)组织培训。杨陵区人民法院与各镇、街道办事处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就审判程序、证据规则等基本法律知识进行培训。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杨陵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87093363

责任编辑:咸阳杨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