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因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繁琐,遭受损失的一方,尤其是人员伤亡的一方当事人一方面承受着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身体和精神上也承受着伤痛。如何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抚平伤亡人员家属的身心创伤,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
今年1-4月,杨陵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三十余起,这些案件中,既有车辆轻微受损,人员受伤较轻的案件,也有车辆报废,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干警始终坚持以快审快结、最大程度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为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案件处理能得到及时执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处理后,若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诉到法院后,交警部门就要放行车辆。在此情况下,若不能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极有可能在判决后肇事方逃避责任,也不利于案件调解。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及时告知原告尽快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或者查封机动车辆,为案件的后续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二、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出现肇事方经济能力不足,而肇事车辆在案件未处理时又不能予以变卖或者拍卖,但受害方又急需医疗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对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定,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方先行支付医疗费,对于受害人得到救治意义重大。对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主动告知当事人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积极向受害方赔偿,这样做,既维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也免去了投保人在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麻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三、加大调解力度,确保案结事了。交通事故发生,由于其属过失造成的特殊性,若能调解解决,既能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又能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的当事人在一次治疗完成后,还需进行第二次手术,甚至可能构成伤残,但未进行二次手术前,后续治疗费用往往难以确定。依照法律规定,这些当事人只能在后续费用发生以后进行再次诉讼,而当事人出于怕麻烦或者担心对方逃避责任等原因往往不愿进行二次诉讼。我院干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向医疗机构、鉴定机构询问二次治疗的费用、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让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在对后续治疗费用有了大致的估算后,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将后续治疗费用一次性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会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会不断出现,这就给人们提出一个启示,在日常行路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慢行,严禁闯红灯和醉酒驾车,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出行安全,才能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