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上午,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我院对杨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制药公司向投资公司交付位于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以南、污水处理厂以东的供热中心全部房产和生产设备,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喻理说法多次同该公司负责人交涉,最终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定于4月22日上午进行交付。
4月22日上午9时,执行干警到达案件现场进行交付,但受到9名案外人(制药公司下派供热中心守场农民工)阻拦,案外人宣称被执行人制药公司拖欠其工资长期未付,情绪激动,起哄喧闹,要求其被执行人必须先付工资才愿离开执行现场。考虑到案外人均是农民工,且自身诉求均未解决,执行干警依法耐心劝导,并积极联系被执行人负责人协调解决。经过三个小时的努力,释法说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案外人最终主动撤离执行现场,使得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我院在获得“无执行积案法院”称号后,执行干警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不断努力,切实提高案件实际到位率,巩固无执行积案法院成果,本案的执行就是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