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领到了11500元彩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矛盾得以化解。
2011年2月底,原告巨某与被告刘某之女经人介绍并订婚,原告巨某按照农村风俗给被告方彩礼16000元,两条被面,一捆棉花。订婚后第三天,原告要求解除婚约,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巨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被告刘某称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方无故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我院采用巡回办案,深入村组,邀请村组干部及联络员参与调解,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对被告讲解《婚姻法》关于退还彩礼的规定,另一方面利用当地风俗,让原告充分考虑到退婚给对方精神上造成的影响以及被告为订婚所花的费用,促使双方换位思考,相互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巨某彩礼11500元,双方再无争议。当天,被告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这起因婚约彩礼引起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婚姻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且价码不断提高,已成为婚姻一方的重要负担,许多家庭因之背负巨额经济负担,返还彩礼成为解除婚约双方尖锐而对立的矛盾,处理此类纠纷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本案处理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