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即因为权利人是被抚养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抚养义务人兑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案件。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绝大多是因离婚导致被抚养人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实现其权益,而获取国家强制力支持保障其权益产生的。
该类案件表现的特点是申请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行使权利,而其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因为离婚和被执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有情绪对抗,从而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根据我院受理的抚养费执行案件看,当事人为农民的占约百分之七十,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含初中毕业)的占约百分之九十。申请执行的依据基本全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周期较长,由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权利人最多两年就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每次都得启动新的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现急躁,被执行人表现疲惫、对抗。
此类案件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其他执行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归结到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具体表现为1.被执行人为女性的,重新结婚,婚后地址迁移,被执行人下落查找难。2.离婚后的双方由于存在其他矛盾,而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成为了双方矛盾的触发点,至被执行人对抗情绪加剧,抗拒法院执行。3.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适用强制执行措施难。当事人文化水平偏低,容易表现的对执行程序的不理解,对抗激烈。抚养费执行案件具有周期循环的特点,一旦对于被执行人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容易导致当事人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从长远看,给以后的执行工作会带来麻烦。 从以上存在的几个问题看,要稳妥处理好抚养费执行案件,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对于被执行人下落难以查找的,向其居住的村一级组织了解其下落,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找其户籍状况。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女性的,可查找其户籍迁移信息。从而查找到其下落。当事人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容易跟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对抗。对离婚后的原夫妻双方情绪对抗激烈。
针对以上情况,应释法说理,邀请其所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或其亲属一同作其劝说工作。让被抚养人作其纽带,缓和双方矛盾。再者,该类案件,由于案件参与人是原夫妻双方,曾有人身属性的关系,我认为应慎用强制措施,能不用则不用。给法院以后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执行条件。
抚养义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社会的发展让抚养费纠纷步入司法程序,这种美德在司法程序中的进一步发扬是必然的,结合司法强制力确保社会风尚的良好延续,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