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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解 医患握手和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艳萍  发布时间:2011-03-24 17:44:50 打印 字号: | |

    3月24日,在杨陵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原告贾某领到了4万元赔偿款,在感谢法官的同时,他的手伸向被告负责人,双方握手言和,互相谅解。

    2007年5月,原告贾某因身体不适,在杨凌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实施了胶原酶介入手术治疗,术后效果不佳。虽采取针灸以及药物治疗半年仍未见效,且使原告贾某左脚落下残疾。后经区卫生局多次协调处理无果,原告隧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巨额费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立情绪极大。经过法院两次开庭、调查取证,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明,原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咸阳市医学会鉴定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选择不当的错误,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利用鉴定结果,承办法官先后共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采用了背靠背调解方式,从案件情况、双方现实状况、法律规定等方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万元。被告当场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原告对其他请求予以放弃。这才出现了开头的感人场面,也使这起医患纠纷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医患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而调解不失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一剂良药。杨陵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