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假日赴安康市汉滨区成功和解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康市的杨小庆2009年购买了杨凌天祥机械公司粉石设备一套,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返还设备及货款28000元(部分设备款)。调解书生效后,杨小庆又以自己损失过大为由欲意反悔。杨凌天祥机械公司2011年3月7日立案执行,请求执行回设备一套。考虑到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而且强行拆除设备可能引发其他矛盾,执行局及时制定了二套执行预案,同时要求申请人杨凌天祥机械公司把协议中约定的28000元货款先交到法院。到达现场后,杨小庆情绪激动,再次重申自己损失的问题。执行人员先通过杨小庆亲属稳控其情绪,然后从民事调解、企业运营等角度,阐法释理,耐心解答杨小庆的各种疑虑。最终,杨小庆同意按照协议履行,但同时又提出双方在其他的合作中,有2000元的债务未解决。为彻底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案件承办人主动联系杨凌天祥机械公司负责人,经过劝解,该公司同意给付2000元。19日的安康阴雨绵绵,从开始交涉到设备拆卸、装车完毕,整整9个小时,执行人员始终坚守在第一线。一起标的不大,但当事人却有争议的案件,在我院执行人员的细心努力下,成功和解执行。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在场工人的一致好评。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院执行干警克服机械的传统执行方法,始终为当事人着想,把具体工作做到细处、实处,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