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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问题调查及对策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贾青素  发布时间:2010-10-21 08:59:5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扩大法院工作影响,杨陵区人民法院在五个乡镇设立了法官工作室,定期派法官到法官工作室办公,并在全区每个村聘请了1名人民联络员,区法院要求法官工作室法官要深入农村进行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

  近日,笔者走访了一些村子,发现农村老人处境不容乐观,令人担忧。目前我省有近400万老人,其中八成生活在农村。在农村,养老几乎全部依赖子女,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往往也就失去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农村老人没有别的经济来源,生活一般都是靠责任田和儿女的接济,自己年老体衰,无法赚钱使用,若子女不给钱,其境况就可想而知。《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9年7月1日施行,年满60岁的老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是和其子女交纳养老保险金捆绑在一起的,而且,交纳也是自愿性。有的老人子女众多,他们仅看到眼前利益,不愿交纳养老保险金,相互踢皮球,如有一个不愿交纳,就导致老人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另外,有少数老人的养老保险金子女领取后不给老人使用,若老人要时,儿子、儿媳轻则摆脸色给老人看,重则破口大骂,不给饭吃,老人只得忍气吞声,不敢再要。我院在处理几起赡养纠纷案件时,还遇到两个老人弟兄几个一人一个,但不允许老人住在一块,使老人精神生活更加痛苦。另有子女对于老人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和其应该尽的赡养义务混同,认为如果父母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其就不应尽赡养义务,不承担赡养费或少承担。

  虽然如此,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老人在生存权与生活权被侵犯后,大都是选择默默承受。无奈之下请求村委会调解,但村上调解的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子女不履行,村上也没有办法,只有极少数老人拿起法律武器,毅然走进法院将子女告上法庭,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此,笔者建议: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一直以来,法律宣传在城里比较普遍,群众接触的机会比较多,而农村属法律宣传的盲区。近年来,随着区法院法庭“五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案件特别是赡养案件走进农家小院开庭,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五进”活动没有常态化,其宣传程度仍然有限。因此,对于每一例赡养案件均应走进农村开庭,可以起到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利用村镇集日、法律大篷车、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农村老人若遇到子女不赡养的情况,应摒弃“家丑不外扬”的封建习俗,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法院将会快速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老人合法权利;若子女遗弃老人,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追究。

  3、乡村两级大力提倡尊老爱幼美德教育,进行好儿子、好媳妇评选活动,提倡尊敬老人光荣、遗弃老人可耻的良好风尚,把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树立起来,让哪些不赡养老人的人无地自容。

  4、从社会层面上考虑,我国已进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养老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可在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设立老年维权中心,作为老年人进行自我教育、家庭矛盾调解、社会基层关系协调及维权平台,加大对老年维权的支持力度。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贾青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