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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不忍让,重伤他人法不容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文斌  发布时间:2010-09-28 15:02: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的好:“有百年的邻居,没有百年的亲戚”。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被告人张某却因邻里纠纷致他人重伤,近日,在杨陵区人民法院获刑一年 。

    张某与王某家系邻居,2009年12月30日13时许,双方因家属因琐事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捅成重伤。2010年3月15日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被杨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本属正常,若双方能冷静对待,通过居委会等组织来处理矛盾,纠纷亦可避免,正是由于双方不冷静,才导致了一方受伤,一方受刑的可悲局面,令人深思。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