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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谈帮工人的责任承担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张艳萍  发布时间:2010-06-22 11:57: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王甲系一自卸货车车主,该车平时一直由王甲本人驾驶。2009年11月15日王甲让其朋友王乙开车送货,未支付王乙报酬。王乙驾驶车辆行至立交桥时,操作不慎,致车厢升起,造成原告某广告装饰公司广告牌损坏。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乙违反操作规范,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与王乙共同赔偿原告公司广告牌经济损失18000元。本案中,王甲作为该车车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至于王乙的责任承担问题,则要弄清楚王乙的行为性质,是雇员还是帮工人,王乙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这则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评析】 本案涉及到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按指示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之关系。雇佣关系主要体现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即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示范围内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之特点主要在于:(1)雇佣之意思表示,即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2)以提供劳务为内容;(3)提供劳务之有偿性,即受雇人只要按雇主之意思提供了劳务,无论是否产生雇主所期望之结果,受雇人均有权要求雇主给付报酬。(4)受雇人得按雇主之指示提供劳务。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关系。其中至为重要的,是后两项内容,其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之存在与否。 帮工活动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通俗之理解,帮工即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活动最本质之特点即为他人提供劳务无偿性。无偿性,即提供劳务不给付任何形式报酬,也不以任何形式给付报酬,最根本上双方没有形成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但同时应当注意,帮工关系中,帮工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一般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人际关系,是互助互帮之关系,此种关系之形成一般应具有一定友好关系之基础。 本案中,王乙基于朋友关系,临时为王甲提供劳务,且未收取任何报酬,故王乙属于帮工人。关于帮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对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同样适用。即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乙的行为显然不是故意行为,那能否认定其行为为重大过失呢? 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态,它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且为重大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称具体轻过失,也即一般过失。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也即轻微过失。 基于上述观点,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可以将其理解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划分,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 另外,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肇事者违法行为的确认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其过错的一个参考依据,但不能将其与认定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之间直接划等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行为人之间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因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一种事故双方的内部关系,并不涉及侵权法意义上的对于个人注意义务违反程度的评价。具体言之,认定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方就存在重大过失,比如,肇事方可能只是轻微的违反交通规则,但由于对方完全遵守交通法规,其也可能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因此,对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按照侵权法上一般的对于安全注意义务违反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及现场具体情况、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其过错。 综合本案情况,王乙作为帮工人,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范,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王乙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