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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务纠纷案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孙国萍  发布时间:2010-04-20 11:00:25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随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长,但是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案件审理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确定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3月23日)。 【主要案情】 原告代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2009年10月期间,代某某带领三十余农民工在王某某承包的蔬菜大棚干活,10月29日下班后18时20分许,代某某驾驶陕C56235号农用三轮车沿杨扶产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杨陵区五泉镇桶张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路人柳某相撞,致柳某当场死亡。经杨凌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无责任。代某某的行为被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杨陵区人民法院认定代某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事故发生后,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代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款7万元。2009年12月17日代某某以其是王某某雇佣人员,受王某某雇佣送民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提出起诉,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7万元的经济补偿费3万元。被告王某某认为,代某某是雇佣的人员,但其农用车并未雇佣,其开自己的农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损失应由代某某自行承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情况】 杨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系被告王某某承包大棚处的雇佣人员,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该交通事故并非在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故该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原告代某某,而非被告被告王某某。另原告认为其受被告王某某雇佣送民工回家,属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致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规定的是雇主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原告代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其有重大过失。其作为雇员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没有权利向雇主即被告追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受益补偿的角度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代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的调解协议。 【评析】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确定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是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它是民法上的概念。在有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致的,但在大多数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因此,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目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依照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具体操作就是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予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的运行;包括直接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己驾驶运行或雇佣他人驾驶运行)和间接支配(如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因运行而生的利益(如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收取承包费)。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其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两方面来判断。它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机动车驾驶员作为受雇人,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既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当然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驾驶员追偿的权利,而雇员没有此权利。对于驾驶员非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雇主并不享有运行利益。
责任编辑: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孙国萍